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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介紹 |
根據企業的不同特點和項目所處的不同階段,創新基金分別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一)貸款貼息 1、主要用于支持產品具有一定的創新性,需要中試或擴大規模,形成批量生產,銀行已經給予貸款或意向給予貸款的項目。2004年度貸款貼息項目的貸款有效期(以貸款合同簽定日期為準)自2003年3月1日起至項目計劃完成時間止。 2、項目計劃新增投資額一般在3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執行期為一年以上,三年以內(執行期從項目申報之日起計)。 3、貸款貼息的貼息總額可按貸款有效期內發生貸款(近期完成投資額加上計劃新增投資額中的貸款部分)的實際利息計算;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4、企業經科技擔保機構進行擔保所獲得的貸款,項目符合條件時,創新基金重點進行貼息支持。 (二)無償資助 1、主要用于技術創新產品在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 2、企業注冊資本最低不得少于30萬元。 3、申請無償資助的項目,目前尚未有銷售或僅有少量銷售。 4、無償資助支持的項目執行期為兩年(生物醫藥類的藥品項目可以放寬至三年),項目計劃實現的技術、經濟指標應按滿兩年進行測算;項目完成時要形成一定的生產能力,并且在項目完成時實現合理的銷售收入(藥品項目除外,但必須有明確的、可以考核的目標。如:獲得臨床批文、獲得新┲な欏⒒竦蒙,爹o齲。词[祿鴆恢С質凳┢誆宦僥甑南钅,也不支持项目完硥劚葧炥法实现销售的项目?br /> 。ㄉ暾埶幤返捻椖吭斠姟吨改稀芬螅 5、項目計劃新增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確定,投資結構合理。 6、在項目計劃新增投資中,企業需有與申請創新基金數額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一般情況下,企業申請資助數額不應大于企業的凈資產數額。 7、為了達到共同支持創新項目的目的,地方政府部門對項目應有不低于創新基金支持數額50%的支持資金(西部地區可以少于50%);同等條件下,地方政府部門支持多的項目,創新基金將重點支持。 地方政府的支持資金應為項目申請創新基金前一年內或創新基金支持之后對該項目的資助;地方政府所承諾的支持資金必須在創新基金正式立項之后的半年內下達給企業50%以上,并在項目完成驗收之前全部下達企業。 8、創新基金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為保證項目資金的落實,對申請數額超過100萬元的項目,當申請額與擬支持數額差距大于50萬元時,企業需重新提供資金籌措方案及相應的證明,審核合格后才確定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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